質押物價值降低有兩種情況:
1、質權人沒有妥善保管質押物致使質押物價值降低;此時質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因不能歸責于質權人的事由使質押財產價值明顯減少。此時,如果質押物價值的減少足以威海質權人權利的,則質權人有權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變賣質押財產,并與出質人通過協議將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法律可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押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質權人的行為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押財產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務并返還質押財產。
第二百一十六條因不能歸責于質權人的事由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或者價值明顯減少,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有權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變賣質押財產,并與出質人通過協議將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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