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保護消費者權益
一、消費者的社會監督權利
《產品質量法》第22條規定:“消費者有權就產品質量問題,向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查詢;向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申訴,接受申訴的部門應當負責處理。”第23條規定:“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社會組織可以就消費者反映的產品質量問題建議有關部門負責處理,支持消費者對因產品質量造成的損害向人民法院起訴。”社會組織主要指各級消費者協會及質量管理協會等。
二、銷售者必須對消費者購買的產品質量負責
《產品質量法》第40條規定:
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1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
2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的;
3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三、消費者有權要求獲得損害賠償
《產品質量法》第44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的,侵害人應當賠償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等。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侵害人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
四、解決產品質量糾紛的方式
《產品質量法》規定,消費者可以通過協商方式解決產品質量糾紛,也可以請社會團體、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調解,還可向仲裁機構申請裁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因產品質量引發問題,有權要求生產者、銷售者承擔產品質量責任。
這里的產品質量問題分為兩類,一類是一般產品質量問題,即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稱為默示保證條件),或不符合生產者、銷售者對產品質量作出的保證和承諾(稱為明示擔保條件)。如國家法律規定,產品必須符合安全、衛生標準,具備應有的使用性能。還有很多產品都有產品說明、產品標簽、廣告、樣品等,只要生產者、銷售者以上述任何一種方式表明了產品的質量,消費者就可以此作為判定質量的依據,只要認定產品與其說明名不符實,就可以判定產品質量有問題。另一類是產品存在缺陷,并使消費者造成了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表明產品質量問題的嚴重。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不僅可以要求賠償該產品損失,還有權要求賠償該產品造成的其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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