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遣送出境的多長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通過)
第六十二條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遣送出境:(一)被處限期出境,未在規定期限內離境的;(二)有不準入境情形的;(三)非法居留、非法就業的;(四)違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規需要遣送出境的。其他境外人員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遣送出境。被遣送出境的人員,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一至五年內不準入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下列事項:(一)履行義務的期限;(二)履行義務的方式;(三)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四)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七條:“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強制執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二)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三)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間,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物跡象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立即強制執行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八條:“催告書、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收或者無法直接送達當事人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執行:(一)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確有困難或者暫無履行能力的;(二)第三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確有理由的;(三)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且中止執行不損害公共利益的;(四)行政機關認為需要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執行。對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當事人確無能力履行,中止執行滿三年未恢復執行的,行政機關不再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執行:(一)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的;(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無財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的;(三)執行標的滅失的;(四)據以執行的行政決定被撤銷的;(五)行政機關認為需要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有不準入境情形的和非法居留、非法就業的都會被遣送出境,遣送出境的一到五年都不能夠入境,違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規需要遣送出境的都會被遣送出境,以上就是對你提出的問題的回答,你可以咨詢律霸網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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