遣送出境的程序是如何進行的
遣送出境是強迫犯罪的外國人離開中國國(邊)境的刑罰方法。根據刑法第35條規定:“對于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由于驅逐出境既可以獨立適用也可以附加適用,故符合附加刑的基本特征;由于遣送出境僅適用于犯罪的外國人(包括具有外國國籍與無國籍的人),故是一種特殊的附加刑。由于刑法中的驅逐出境是附加刑,故其與《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決定、適用于違反出入境管理法的外國人、作為行政處罰的驅逐出境具有本質區別。我國是一個獨立的主權國家,在我國境內的外國人必須遵守我國法律,不得違反我國刑法實施犯罪行為。除了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權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問題通過外交途徑解決以外,對其他在我國領域內犯罪的外國人當然適用我國刑法。如果犯罪的外國人繼續居留我國境內有害于我國國家、社會與公民利益,有在我國境內再犯罪的可能性,就可以單處或者并處驅逐出境。但是,應當慎重適用驅逐出境,適用時不僅要考察犯罪的性質、情節與犯罪人的具體情況,而且要考慮我國與其所屬國之間的關系以及相關國際形勢。因此,對犯罪的外國人,不是“應當”驅逐出境,而是“可以”驅逐出境。獨立適用驅逐出境的,從判決確定之日起執行;附加適用驅逐出境的,從主刑執行完畢之日起執行。
遣送出境有兩種:一種是刑法第35條規定。另一種是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規定的。二者名同實異。區別在于:
1、適用對象不同。前者適用于在我國領域內犯罪的外國人;后者適用于違反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規定,情節嚴重的外國人,
2、主管機關和適用程序不同。前者由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處理;后者由地方公安機關依照有關規定的程序報告公安部,由公安部作出決定。
3、執行時間不同。前者在獨立適用時,從判決確定之日起執行,在附加適用時,從主刑執行完畢之日起執行;后者在公安部作出決定后立即執行。
4、性質不同。前者屬于刑事處罰;后者屬于行政處罰!
驅逐出境是指強迫犯罪的外國人離開中國境內的刑罰方法。對于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我國是一個獨立的主權國家,在我國境內的一切外國人都必須遵守我國的法律。如果犯罪的外國人繼續居留在我國的境內有害于我們國家和人民的利益,人民法院可以對其單獨判處或者附加判處驅逐出境,以消除其在我國境內繼續犯罪的可能性。
在我國驅逐出境的適用方式比較靈活。刑法規定是可以適用,而不是應當適用。這即是說,對犯罪的外國人不一定要適用驅逐出境,而是不僅要根據案情,考慮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等因素,而且還要考慮我國與所在國的關系以及國際斗爭的需要加以決定。
在我國驅逐出境的適用方式比較靈活。刑法規定是可以適用,而不是應當適用。這即是說,對犯罪的外國人不一定要適用驅逐出境,而是不僅要根據案情,考慮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等因素,而且還要考慮我國與所在國的關系以及國際斗爭的需要加以決定。
根據難民公約規定,國家如驅逐難民應遵循兩項原則:
(1)除因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理由外,不得將難民驅逐出境。即使因此理由驅逐也應按照法律程序作出判決,并給予難民一個合理的期間,以便取得合法進入另一國家的許可。
(2)除非有正當理由認為難民足以危害該國安全,或者難民已被生效的判決確認犯有特別嚴重的罪行,從而構成對該國社會的危害,該國不得以任何方式將難民驅逐或送回(推回)至其生命或自由由于他的種族、宗教、國籍、參加某一社會團體或具有某種政治見解而受威脅的領土邊界。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講解的關于遣送出境的辦理流程。遣送出境的前提下是外國居民在我國違反相關的法律規定,才會進行,當然另外其整個的流程是十分的復雜,這需要兩國進行相關的交涉和法律上的接對。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識請上律霸網進行專業的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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