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的內容及管制的特點是什么
一、管制的內容
1、管制的對象。根據刑法分則中關于管制刑的規定情況來看,管制刑的適用范圍較廣,除了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還可適用于罪行不重的其他刑事犯罪分子。只要是刑法分則條文的法定刑中列有管制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性質和情節,認為犯罪尚不夠判處徒刑或者以不宜關押為宜,但又需要對其自由加以限制的,都可以判處管制。
2、管制的期限。根據刑法第38條、第69條規定,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數罪并罰時刑期最高不得超過三年。
3、管制的執行機關是公安機關。刑法第38條規定,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執行;刑法第40條規定,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滿,執行機關應向本人和其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的群眾宣布解除管制。
4、執行方法。管制刑不剝奪罪犯的人身自由,而只限制罪犯一定的人身自由,罪犯必須遵守刑法第39條的各項規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2)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3)按照執行機關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4)遵守執行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5)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遷居,應當報經執行機關批準。但是刑法沒有規定違反上述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的懲戒措施,這在某種程度上影響了管制的執行效果。
二、管制的特點
管制是由人民法院判決,對犯罪分子不予關押,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機關管束和監督的一種刑罰方法。管制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五種主刑之一,是主刑中最輕的刑罰。我國刑法規定的一種量刑種類。管制是對罪犯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機關執行和群眾監督改造的刑罰方法。判處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單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勞動,在勞動中應當同工同酬。管制主要有以下特點:
1.管制適用于罪行較輕,可不予關押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認為犯罪尚不夠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等剝奪自由的刑罰,但又需要對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給予一定懲罰的,可以判處管制。
2.對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不予關押,不剝奪人身自由,只是限制其一定自由。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既可以不離開自己的家庭,也可以不脫離自己的勞動崗位或工作單位,除了必須遵守某些法律的特別規定外,在行動上仍然是自由的。
3.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雖然有一定的人身自由,但他的勞動生產、工作和其他活動要受公安機關的管束和社會的監督。
4.管制必須由人民法院依法判處,由公安機關執行,其他任何機關、單位、團體和個人都無權對他人決定或執行管制。非法管制他人是一種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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