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斗毆和聚眾斗毆怎么區別
結伙斗毆行為和聚眾斗毆罪的主要區別有以下三點:
第一,構成的主體不同。聚眾斗毆罪的構成主體是聚眾斗毆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結伙斗毆的構成主體是結伙斗毆的參加者和聚眾斗毆的除了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以外的參加者。
第二,在客觀方面的表現不同。聚眾斗毆罪的行為主體在客觀方面具有組織、策劃、指揮或者積極參加聚眾斗毆的行為;結伙斗毆行為的主體都是斗毆行為的參與者,沒有組織、策劃和指揮。
第三,造成的后果不同。結伙斗毆行為對社會造成的影響要比聚眾斗毆罪對社會造成的影響小。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1)多次聚眾斗毆的;(2)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3)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4)持械聚眾斗毆的。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對于一般的打架斗的主體方面的話,一般都是除了首要分子和積極參與的人之外的參與者,在客觀方面,他們造成的影響并沒有劇中都這么大,而且一般是沒有策劃組織的,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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