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察院公訴退偵兩次后怎么處理?
檢察院退偵兩次,如果仍然證據不足的,檢察院會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審查起訴案件時,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一個月。對于第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因此,對于第一次補充偵查起訴的案件,如果偵查機關無法提供更多證據的,可以選擇撤案。對于第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檢察機關不能再退回公安機關,應該做出起訴或不起訴的決定。
二、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后作出哪些決定?
對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原偵查部門應當對案件的事實、證據和定性處理意見進行認真、全面地審查,分析研究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意見,根據不同情況,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分別作如下處理:
1、原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不夠充分的,在補充證據后,應當制作《補充偵查報告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對有些證據無法補充的,應當作出說明;
2、在補充偵查過程中,發現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重新制作《起訴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
3、發現原認定的犯罪事實有重大變化,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重新提出處理意見,并將處理結果通知退查的人民檢察院;
4、原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不當的,應當說明理由,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
綜上所述,刑事案件辦理需要多個部門的協作,辦案機關認為犯罪事實清晰的,可以交檢察院起訴。對于證據模糊的案件,檢察院拿不準的話,會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繼續收集證據,退回補充偵查的次數最多是兩次,多次退回后檢察院應該做出不起訴決定。公安機關經過偵查的確發現之前存在錯誤,可以撤案,不移送案件。
刑事案件補充偵查有哪些規定?
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期限有嗎,公安機關偵查的程序
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條件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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