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房
危房,即危險房屋。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危險房屋是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危房通常威脅到很多人的安全,尤其有些貪玩的小孩明知是危房可能還會走進去里面玩,如果此時發生倒塌壓傷人可以要求房子主人承擔責任嗎?這個時候就需要根據具體的情況來確定責任。
鑒定標準
1、為確保住用安全,對危險房屋的鑒定有所依據,特制定本標準。
2、本標準適用于房地產管理部門經營管理的房屋。對單位自有和私有房屋的鑒定,可參考本標準。本標準不適用于工業建筑、公共建筑、高層建筑及文物保護建筑。3、本標準提及的構件,是指承重構件;提及的結構,是指由承重構件組成的體系。4、對難以鑒定的重要房屋或復雜結構,應進行必要的測試和驗算。5、構成危險房屋的因素各地有較大差異時,各地房地產管理部門在執行本標準時,可以制定實施細則或補充規定。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也就是說,受害人受害后可以找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其中之一索賠,如果對方拒絕,可以通過訴訟解決。
那么涉及明知道是危房還進入導致的受害,受害者是否可以主張賠償呢?通常來說是可以的,不過,如果房屋所有人只承擔次要賠償責任,受害者自己由于明知是危房,仍不顧安全隱患,主要責任在自己,通常只能要求房屋所有人承擔次要責任。
在賠償金額上面往往是雙方難以協商的問題,在此建議雙方可以咨詢律霸網律師咨詢求助。
危房一直是我們日常生活中不可觸及的危險地段之一,希望大家要小心對待。如果您的情況比較特殊,也可以通過律霸網在線咨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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