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審判長、審判員:
河南平原律師事務所根據《律師法》、《刑事訴公法》規定,接受xxx丈夫委托,指派我擔任xxx偽造單位印章,偽造居民身份證案件一審被告人xxx的辯護人,現據剛才的庭審查明的事實,發表辯護意見如下:
一、xxx的行為不應定為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
從本案查明的事實看,xxx僅參與了證件買賣,并沒有實施偽造行為,因此,不應定為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偽造、販賣偽造的高等院校學歷、學位證明刑事案件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01)22號規定,為依法懲處偽造、販賣偽造的高等院校學歷、學位證明的犯罪活動,現就辦理這類案件適用法律的有關問題解釋如下:對于偽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學歷、學位證明的行為,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定罪處罰。在這個解釋中,將構成犯罪的行為僅限于制作學歷、學位證明,而本案制作的是“繼續教育登記證”,根據《刑法》第三條罪刑法定原則“繼續教育登記證”不是“學歷學位證明”,偽造繼續教育登記證不應按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定罪處罰。
二、不應定為偽造居民身份證罪
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xxx僅參與了買身份證行為,沒有參與偽造,而《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款僅規定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構成犯罪,對于買賣居民身份證刑法沒有規定為犯罪。
三、指控xxx系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偽造居民身份證罪共犯證據不足,事實不清
在本案中,具體偽造證件的人和提供樣本、照片的人均沒有歸案,偽造的事實沒有查清,因此,指控xxx系偽造共犯證據不足,事實不清。
四、xxx沒有前科系初犯,偶犯,主觀上是出于為別人幫忙,客觀上觸犯了法律,其主觀惡性小,并主動交待犯罪事實,認罪態度好,況且證件均被收繳,沒有造成社會危害性。《刑法》第72條對于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建議本案適用緩刑。[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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