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鄭某生有兩個兒子,鄭老與大兒子鄭一生活在一起,小兒子鄭小入贅他家,但是也在同一村里,雖未贍養父親,但對父親關懷無微不至。鄭某近幾年身體不好,小兒子鄭小也經常回家探望。2013年5月,鄭某在鄭小的陪同下,立下一份公證遺囑:鎮上的自建的三層樓房(一樓是店面)由小兒子鄭小繼承,自有存款8萬元由大兒子鄭一繼承。同年6月,鄭某去世。鄭一對于此份遺囑的有效性存在質疑,其認為,鄭小已經入贅他家,沒有贍養過鄭某,而且父親鄭某也是在病危時期立的遺囑,應為無效,應按照法定繼承繼承鄭某遺產。
【分歧】
鄭一與鄭小應該按照遺囑繼承還是法定繼承繼承遺產?
第一種意見認為,應該按照法定遺囑繼承。因為鄭小入贅他家,一直是由鄭一贍養父親;再者,父親鄭某5月立遺囑時,正在病危期間,而且是小兒子鄭小陪同,可能存在不是鄭某真實意思表示的事實。
第二種意見認為,該公證遺囑有效,應該按照公證遺囑繼承。首先,沒有贍養并不是法定喪失繼承權的要件,鄭小不會因此喪失繼承權;其次,主張遺囑無效,應當承擔舉證責任。鄭一并無證據證明該遺囑無效。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從上述法條規定可得知,遺囑繼承效力優先于法定繼承,該案中,鄭某立有公正遺囑,應該按照公正遺囑繼承遺產。
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七條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從上述法條規定可得知,鄭小未贍養父親并不是喪失繼承權的法定事由。
最后,遺囑必須是被繼承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可受脅迫和威脅或者意識不清醒等。鄭一主張父親立遺囑時,是鄭小陪同,而且病危,其遺囑不是真實意思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誰主張,誰舉證就是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提供證據并加以證明。鄭一只是猜測,并未實質證據證明,故該遺囑應認為是鄭某的真實意思表示。
綜上所述,公證遺囑有效,鄭一與鄭小應該按照公證遺囑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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