毆打他人的情節較輕如何認定
我國刑法雖然明確規定了故意殺人罪中有“情節較輕”的情形,但是至今仍然沒有統一的司法解釋或者相關的法律文件對何種情況屬于“情節較輕”進行明確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情節較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情節較輕:
1、親友、鄰里或者同事之間因糾紛引起,雙方均有過錯的;
2、在校學生之間相互毆打,傷害后果較輕的;
3、行為人的毆打行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
4、傷害后果較輕的;
5、其他情節較輕的情形。
一、故意傷害罪怎樣處罰
1、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4、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這里是指實施其他故意犯罪,而其行為又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刑法有特殊規定的,不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例如,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致使被害人重傷的,按強奸罪定罪量刑,而不按故意傷害罪與強奸罪數罪并罰;搶劫致人重傷的,按搶劫罪定罪量刑。
二、怎樣認定故意傷害罪
1、故意傷害罪與故意殺人(未遂)罪的區分故意傷害罪與故意殺人(未遂)罪在客觀上都造成了他人身體健康損害的結果,兩者的區分主要在于故意的內容不同:故意傷害罪具有傷害的故意,而故意殺人(未遂)罪則具有殺人的故意,只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而已。因此,在司法實踐中,應當根據主觀故意的內容區分上述兩種性質不同的犯罪。
2、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與故意殺人罪的區分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與故意殺人罪在客觀上都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結果,兩者的區分主要在于主觀心理狀態的不同:在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情況下,行為人只有傷害故意,致人死亡是過失所致。而在故意殺人的情況下,行為人具有殺人故意,對于他人死亡的結果是希望或者放任其發生的。
3、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區分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在客觀上都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結果,并且對于他人死亡的結果主觀上都是過失的,區分的關鍵在于:在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情況下,致人死亡結果是由故意傷害行為所致。而在過失致人死亡的情況下,致人死亡是一般行為所致。因此,應當根據致人死亡的行為是否故意傷害行為對上述兩種性質不同的犯罪加以區分。在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推人一把或者打人一拳,他人倒地因頭部嗑在石塊或者其他硬物上而導致死亡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不能因為推人或者打人是故意的,就定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因為推人或者打人雖然是故意的,但并未構成傷害,因而應以過失致人死亡論處。
4、故意傷害罪與刑法另有規定的故意傷害的區分刑法第234條第2款規定:“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我國刑法分則有大量的犯罪包含了故意傷害的內容,可以分為兩種情形:
一是以暴力為手段的犯罪,這里的暴力都包括輕傷害,至于是否包括重傷害要根據其法定刑而定。
二是以致人重傷為結果的犯罪,在某些情況下包括故意重傷害。在上述情況下,故意傷害罪與其他犯罪之間存在法條競合關系。故意傷害罪是部分法,其他包含故意傷害內容的犯罪是整體法,應根據整體法優于部分法的原則以其他犯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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