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風車司機酒后開車,發生事故乘車人要擔責嗎?需要。
[案情]
張某明與李某強是高中同班同學,2009年11月24日,兩人在吉安縣城相遇。幾年不見張某明已是一家公司的總經理,上個月剛買了一輛新車,可以說得上事業有成。此時遇到老同學李某強,倆人特別高興。中午,張某明叫了幾個相好的朋友,找了一家餐廳,眾人一起喝了三瓶白酒,張某明經不起大伙的戲酒,也喝了四兩白酒。飯后,張某明提議開車送李某強回家,李某強并未拒絕。當車行至吉安縣永陽鎮時,因避讓行人,車子側翻至路邊溝內造成李某強腦部重傷,經吉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某明酒后駕駛機動車,在會車時操作不當,致使車輛駛出公路,側翻于右側溝下,此次交通事故的發生系張某明一人的過錯導致,張某明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現李某強向法院起訴,要求張某明賠償全部損失共計10.3萬元。
[分歧]
司機酒后駕車發生交通事故,乘坐人是否擔責?
第一種意見認為:張某明對此次交通事故承擔全部責任,李某強的賠償請求合法合理,張某明應該賠償李某強全部損失共計10.3萬元。
第二種意見認為:雖然張某明對此次交通事故承擔全部責任,但李某強也存在著重大過失,張某明不應該對李某強的損失負全部責任,對自己的損失李某強應承擔一部份責任。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乘坐人李某強是否應當承擔責任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三)款規定“不得醉酒駕駛”。張某明酒后駕駛機動車,導致交通事故發生,根據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但是,李某強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與張某明一同喝酒后,明知張某明酒后駕駛機動車,在乘車極具風險的情況下,既未勸阻,更未拒乘,對可能出現的風險采取放任態度,故李某強存在重大過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盡管張某明經公安交警部門認定應承擔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但由于李某強存在重大過失,故應適當減輕張某明的民事責任。
筆者認為,交通事故責任與損害賠償責任既有緊密聯系,也有區別。對交通事故的發生雖無責任,但對損害有過錯的,同樣適用過失相抵的原則,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根據本案情況,由張某明承擔事故80%的民事責任,李某強承擔事故20%的民事責任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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