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醉駕是否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免責賠償
醉駕確實在保險免責范圍內。但是有兩個前提:
第一是不能對抗第三人,交強險應當先行墊付,再向責任人追償;
第二是保險公司需要舉證證明已經盡到了免責告知義務,否則仍需承擔賠償責任。
二、醉駕情況下保險公司究竟是否需要賠償
此問題需要針對交強險和商業保險分開來看:
1、強制保險是指有政府部門強制進行保險,此保險保障的是第三人。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約定的免責條款不應對抗第三人,保險公司賠付后可向肇事司機追償。因此,受傷害的第三方可以要求保險公司進行理賠。
2、商業險與交強險不同,商業險無公益性,其本質是平等市場主體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保險公司是否要在商業險范圍內賠償醉酒駕駛致他人的傷害,應根據雙方保險合同的具體約定來判斷。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之規定,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事由的,保險人對該條款雖可免除其明確說明義務,但仍應當向投保人履行提示義務,即保險人對其是否履行了提示義務依法負有舉證責任。醉酒駕駛機動車屬于法律、行政法規中禁止性規定,保險公司將其作為免責事由可免除明確說明義務,但是仍應履行提示義務,如果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已履行提示義務,那么依據保險合同,其應當對涉案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予以賠付。
那么根據法律來看,首先交強險是應該對第三者進行先行的賠付,再回頭去向責任人進行追償;商業險是否應當賠付就要看當時對免責條款是否盡到了告知義務,可能需要打官司解決了。如果需要律師協助,可以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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