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職后利用原職務身份取得客戶貨款
被告人蔣某某長期擔任某保險公司職員,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收取投保人保費58888元后揮霍。2010年3月1日,公司對其作出通報批評并解除保險代理合同,但未收回空白合同、保單、收據等物。后蔣某某隱瞞被解除保險代理的事實,繼續持相關手續,收取投保人保費78132元并揮霍。后蔣某某投案自首。一審法院認定蔣某某分別構成職務侵占罪和詐騙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和三年,合并執行有期徒刑三年。蔣某某上訴后,二審法院改判為職務侵占罪一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二、是否構成職務侵占罪
本案二審法院改判是正確的。蔣某某雖然被解除保險代理關系,但其仍擁有空白合同、保單、收據,足以以原職務身份履行職責,從民事角度上而言成立表見代理,投保人并無過錯,也不應承擔損失,并非實際被害人;而保險公司應當履行保險合同,屬于實際上的被害方。故蔣某某被解除代理合同的后續行為應構成職務侵占罪而非詐騙罪。
離職后冒充原單位職員的人員,是否可以成為職務侵占罪的主體,不可一概而論。一般而言,只要被害單位在解除行為人的職務時履行了公示義務而無過錯,行為人冒充原單位職員騙取原單位客戶貨款,一般應認定為詐騙罪;反之,被害單位并未有效解除行為人的職務時,行為人實質上仍繼續履行職務的,造成單位客戶基于表見代理情形下的合理信賴,一般則應定性為職務侵占罪。
綜合上面的介紹,構成職務侵占需符合相應的條件。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紹后,對于離職后利用原職務身份取得客戶貨款的法律知識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還有關于這方面的法律問題,請咨詢律霸網律師,他們會為你進行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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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鄭帥律師,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獲法學本科文憑及法學學士學位,曾任重慶銘友律師事務所金融事務部負責人,現任重慶渝宏律師事務副主任律師。該律師曾在長城融資擔保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市江北區聚興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法律顧問,具備豐富的處理復雜、疑難案件的執業經驗,從事律師工作以來,先后為中信銀行重慶分行、重慶銀行、中國建設銀行重慶分行、中國農業銀行重慶市分行、華夏銀行重慶分行、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重慶辦事處、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市分公司、重慶市江津區漢信小額貸款有限公司、重慶市兩江新區通盛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金融機構提供法律服務。執業期間,主辦、協辦各類重大疑難案件數百件,涉案金額累計10億余元,案件類型涉及金融借貸、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傷、刑事案件、公司法務等多個領域。同時并承辦過多項非訴訟法律服務項目。其中,作為主要負責人牽頭辦理中信銀行重慶分行、重慶銀行不良案件催收工作,并承接了中國農業銀行重慶市分行、華夏銀行重慶分行、中國建設銀行重慶市分行等多個不良貸款項目清收工作,積累了豐富的法律服務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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