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后對跟蹤抓捕保安實施暴力,犯罪嫌疑人是否成立搶劫
實施的故意傷害行為認定為與先前實施的盜竊行為屬于同一空間,則應定搶劫罪,否則,應定盜竊罪和故意傷害罪。
依照刑法的規定,轉化型搶劫罪中暴力(或暴力相威脅)行為的實施需要與先前所實施的盜竊等行為具有空間上的同一性。正確理解轉化型搶劫罪中的“當場”,應把握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當場”可以是實施盜竊、詐騙、搶奪的現場,這是轉化型搶劫罪在犯罪轉化過程中在空間上的最典型的表現形式。
2.?“當場”還可以是先前的盜竊、詐騙、搶奪行為實施后離開現場時即被發現而被抓捕所經歷的場所,這種場所可以視做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在空間上的延伸。?轉化型搶劫罪之所以在犯罪構成要件上不同于標準的搶劫罪,就在于其先實行了盜竊等行為后,基于犯意的變化,又實施了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行為。后一種行為的?實施要求有相應的場所,如果將侵犯人身權利的行為嚴格限定在侵犯財產權利行為的同一地點,勢必會否定轉化型搶劫罪中暴力或暴力相威脅行為的實施余地。
3.?上述抓捕行為不能中斷,也就是說犯罪人始終處于抓捕人耳目所及的注視之下的場景,基于這種注視,抓捕人一直未放棄抓捕。在這個場景中,無論追逐的距離有多?長,只要抓捕人沒有放棄抓捕行為,對于犯罪人所實施的為抗拒抓捕等當場實施暴力或暴力相威脅的,都應依搶劫罪論處。但是,如果抓捕過程中,因犯罪人脫離抓?捕人耳目所及范圍,致使抓捕人不得不停止抓捕活動,在事后(包括在通緝過程中)被其他人發現進行抓捕,其當場實施暴力和暴力相威脅的,不能以搶劫罪論處。
需要指出的是,對“當場”作上述理解需要明確“抓捕”的內涵和外延。抓捕通常表現為抓捕人以明示的方法(如叫喊,追趕等)以試圖擒獲犯罪人的行為。但筆者?認為,抓捕不僅包括明示的方法,還應包括暗中的、秘密的行為,只要其行為的目的在于捕獲犯罪人(如跟蹤、監視等)即可。因此,抓捕不僅包括具體、明確的實?施捕獲行為的階段,也包括為這種行為的實施而作準備的過程。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一般情況下,如果是因為想要進行盜竊而實施暴力犯罪,是會構成搶劫的,但是如果盜竊和暴力犯罪并沒有因果關系,那么就屬于盜竊和故意傷害兩種犯罪。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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