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也就是說在強制險限額范圍內不需要區分當事人的責任大小,一律由保險公司來賠償。
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而應當由致害人來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1)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
(2)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
(3)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統一的責任限額。責任限額按致害人是否有責任來劃分(注意不是按責任大小來劃分):
有責任時保險賠償的限額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5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8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
無責任時保險賠償的限額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6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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