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處理喪事的誤工費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辦葬禮時產生誤工的,如果有固定收入的,按實際收入減少賠償,沒有固定收入的,按當地平均工資進行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第二十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車禍被扶養人生活費如何計算
當加害人非法剝奪他人的生命權,或者侵害他人的身體、健康,致使其喪失勞動能力的時候,不僅受害人本人遭受了直接侵害,而且在受害人對第三人負有扶養義務的時候,因受害人已經全部或部分無法履行該扶養義務,所以享有被扶養權利的該第三人也必然遭受損害,此種損害與加害人的加害行為具有相當因果關系,自然也應由加害人或其他賠償義務人承擔賠償責任。對此種損害的賠償在我國法律上稱為“被扶養人生活費”。
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提供的證據:戶口本、傷殘等級證明、死亡證明、暫住證、工作證明、居住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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