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無牌面包車輛誤入淤泥發生事故
某施工單位在承攬城區溝渠清淤工程施工過程中,將大量淤泥堆放于公路上,侵占大部分路面,且夜間未在該堆積物周圍設置任何警示標志。次日零時許,陳某駕駛無牌面包車經過此處誤入淤泥中,造成車輛打滑失控翻至路溝內受損,為此支付修車費19830元。事后,陳某就損害賠償事宜與該施工單位多次協商解決未果,于2010年7月4日訴至法院。
二、事故責任如何確定
在審理過程中存在三種不同的意見:第一種意見是:被告不應該承擔賠償義務,被告不是涉案的賠償主體,淤泥放在公路邊是否合適不是涉案原因,原告所訴不能成立。第二種意見是:原告陳某駕駛的車未有行駛證也未掛牌,亦存在安全隱患,應對事故負主要責任。第三種意見是:被告未及時清理障礙物,造成陳某的車輛受損,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告陳某駕駛的該車未有行駛證也未掛牌,亦存在安全隱患,原被告各承擔50%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條“因工程施工作業單位應當在經批準的路段和時間內施工作業,并在距離施工作業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采取防護措施;施工作業完畢,應當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經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復通行。”第一百零四條“未經批準,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從事其他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活動的,由道路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恢復原狀,可以依法給予罰款;致使通行的人員、車輛及其他財產遭受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五條?“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一百三十一條“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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