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受賄罪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及公私財物所有權。受賄罪嚴重影響國家機關的正常職能履行,損害國家機關的形象、聲譽,同時也侵犯了一定的財產關系。受賄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財物。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下面是一則受賄罪的案例。
俗話說:學校是教書育人的地方,可是在江西省信豐縣一中學副校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沒有實際投資的情況下以合作開辦學校食堂的名義獲取“利潤”10萬多元。2012年12月11日,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本案,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即以受賄罪判處上訴人易*明有期徒刑十年,并處沒收財產二萬元。
2010年2月2日,大塘中學將該校食堂2010年—2012年度承包經營權向社會公開招標。大塘埠鎮合興村新街高村民徐某以每年134700元的承包報價中標后,于2010年2月4日將三年承包金一次性繳清給大塘中學并簽訂《大塘中學食堂承包合同書》。徐某邀請該校校長賴某(另案處理)和分管政教工作的副校長易*明和自己一起合伙承包食堂時提出易*明和賴某不需要出資,只需加強學生安全管理和封閉管理,食堂利潤由三人平分,賴某和易*明均表示同意,并商定由徐*忠按每人每月6000元的標準給易*明和賴某分利潤。
2010年7月初至2011年農歷十二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易*明分四次收取徐*忠分給的利潤共計102000元。案發后,易*明向檢察機關退繳了上述102000元贓款。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易*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賄賂十萬余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案發后,被告人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積極退贓款;在本院審理期間能自愿認罪,悔罪態度好,系初犯,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該院遂依照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易*明上訴提出,其具有自首情節。
二審法院認為,易*明是被檢察機關傳喚到案后如實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實的,且現有證據表明,檢察機關在傳喚易*明時已掌握了易*明受賄的事實,易*明的行為只能視為認罪態度較好,該行為不符合自首的法律規定,因此,易*明就此提出的上訴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原審法院根據易*明的犯罪事實,以及自愿認罪,退清了贓款等情節,對易*明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符合法律規定。該院遂作出上述維持裁定。要想咨詢法律問題,請到重慶法律咨詢,我們為您提供免費律霸網咨詢服務。(文中姓名均為化名。)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簡介:
任曉東,畢業于河北經貿大學法學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石家莊市律師協會會員。自2013年從業以來,做事沉穩干練,效果顯著,在代理案件的過程中,他以深厚的專業知識、精湛的訴訟技巧和高尚的職業道德贏得了同行和當事人的好評。堅持銳意進取,不斷探索新的業務領域。目前涉及的業務領域包括普通民事訴訟代理、婚姻家事糾紛、交通事故糾紛、民間借貸糾紛、勞動糾紛、房地產開發、公司事務、建筑工程糾紛等傳統業務,也包括公司合規業務、風險投資和企業并購、破產重整、不良資產處置、資產證券化等新興業務。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執業理念,為每位當事人提供便捷、有效的法律服務
掃碼APP下載
掃碼關注微信公眾號
簽訂的撫養費能更改嗎
2020-11-23做法醫鑒定幾天出結果
2020-12-13打架判刑了還要賠錢嗎
2020-12-19治安管理處罰立案嗎
2021-01-15雇傭關系能認定工傷嗎
2021-01-31學生被拐賣了學校有責任嗎
2020-12-27法人變更員工可否離職
2020-12-07不批準年假強休算曠工嗎
2020-12-12公司給員工調崗,造成員工被迫辭職需要給經濟補償嗎
2020-12-29建筑工程一切險保險合同
2020-12-29倉儲物保險的代位求償權
2021-02-12保險理賠的步驟有哪些
2020-11-22什么叫做保費墊付
2021-01-21貨車貨運出險如何理賠
2021-02-08保險法對維護保險標的安全基本規則有哪些規定
2021-03-02保險法釋義:第一百零八條
2021-01-15土地承包應當進行哪些程序
2020-11-17《土地管理法》對農村土地流轉青苗補償標準有什么規定
2021-03-21云浮都楊新區拆遷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和報廢警報器等設備審批辦理流程、材料、地點、費用、條件
2020-12-31房屋拆遷應該按哪一年的航拍圖為準
2021-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