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集體土地使用證丟失怎么補辦?
《土地登記辦法》(2008年2月1日施行)第七十七條規定:土地權利證書滅失、遺失的,土地權利人應當在指定媒體上刊登滅失、遺失聲明后,方可申請補發。補發的土地權利證書應當注明“補發”字樣。
土地使用證遺失(住宅用途),在土地權屬清楚、無抵押、無查封、無轉讓、無被征用或征購的前提下:
1、向指定的媒體上刊登遺失聲明,一個月無異議之后
2、向所在鄉鎮的土地管理所遞交補辦土地使用證的申請;
3、當地相關部門會派人前去核實自發證起房子是否保持現狀及有沒有擴建等情況;
4、相關部門核實確認后,需要登報說明遺失情況;
5、按當地土地管理所要求攜帶資料前去補辦。
二、農村土地使用證補辦所需要的材料
申請材料:
⑴填寫《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申請書》;
⑵實地驗收宗地圖;
⑶宗地界址表;
⑷地籍調查表;
⑸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
⑹土地登記遺失補登記情況說明和承擔法律責任的具結保證書;
⑺在當地主要媒體上刊登土地權利證書遺失滅失聲明15天后,持刊登聲明。
三、農村土地使用證丟失補辦審查內容:
⑴土地補證登記申請資料是否齊全;
⑵核對媒體遺失聲明刊登的內容與登記信息的一致。
⑶該宗地是否存在違法用地尚未處理完畢等其他應當暫緩發證的情況。
⑷土地權利是否已被依法征收、司法沒收或裁定轉移;
⑸補發的土地權利證書應注明“補發”字樣。
綜上所述,土地包括集體所有類型,如果集體所有的土地證丟失的話,不要著急,可以去相關部門辦理,只要準備上有關的資料,并填寫補辦申請,繳納一定的費用后,就可以重新辦理成功,可以參見以上的辦理流程和需要注意的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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