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區分犯罪預備和犯罪未遂的區別?
1、概念不同:
犯罪預備是指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而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2、處罰不同:
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犯罪的未遂和犯罪的中止的區別是什么?
1、發生的時間不同。
犯罪未遂發生在已經著手實施犯罪以后,犯罪預備階段不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則要求必須在犯罪過程中放棄犯罪,即在實施犯罪預備或者在著手實施犯罪以后,達到即遂以前放棄犯罪,均能構成犯罪中止。
2、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
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能得逞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的實際結果違背行為人的本意,即欲為而不能為。在犯罪中止中,行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主動放棄當時可以繼續實施和完成的犯罪,即能為而不為。這是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的根本區別。
3、行為結果不同。
犯罪未遂的結果是犯罪未逞,是指行為人沒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并不等于不發生任何損害結果。犯罪中止要求行為人必須徹底地放棄犯罪。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犯罪中止還要求行為人必須有效地防止他已經實施的犯罪行為之法定犯罪結果的發生。
4、刑事責任不同。
根據《刑法》的規定,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對中止犯的處罰輕于未遂犯,其目的是鼓勵犯罪分子不要把犯罪行為進行下去,從而有效地保護人民的利益免遭犯罪的侵害。
犯罪預備和犯罪未遂是兩個不同的階段,除了犯罪預備和犯罪未遂之外,刑事案件的犯罪狀態還包括犯罪中止和犯罪既遂,其中,犯罪既遂要根據國家法定標準依法量刑,犯罪中止和犯罪預備都可能被免除處罰。
犯罪預備的認定原則是什么
犯罪預備的成立條件是什么?
如何區分犯罪預備與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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