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偽證共犯怎么處理
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共同作偽證構成犯罪的,怎樣處理要分清主犯和從犯,主犯要承擔全部的罪行、從犯可以從輕、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主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如何確定偽證罪的主體
偽證罪,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和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為。
本罪的主體為特定主體,包括四種人: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
1、“證人”,是指知道案件全部或者部分真實情況,以自己的證言作為證據的人。
2、“鑒定人”,是指在刑事訴訟中應有關部門、人員的指派或聘請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科學鑒定和判斷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
3、“記錄人”,是指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過程中,對案犯的供述、證人證言以及各個環節的訴訟活動進行記錄的人。這種記錄主要由偵查員、書記員擔任。
4、“翻譯人”,是指受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的委托聘請,在刑事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活動中擔任外國語言文字、本國民族語言文字或者啞語等翻譯工作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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