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掌握共同犯罪的認定與處罰
(一)主從犯的成立范圍
無論是在簡單共同犯罪中(即各共犯人均參與實行具體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的犯罪,如在共同搶劫犯罪中,有人實施暴力行為,有人實施劫財行為,這就是簡單共同犯罪的適例),還是在復雜共同犯罪中(即各共犯人之間存在組織、教唆、實行、幫助等分工的犯罪),一般應當根據各共犯人在犯意形成和實行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區分出主從犯,以便準確界定各共犯人所應承擔的刑事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區分主從犯的基礎是共同犯罪行為,不受各共犯人所觸犯罪名的限制。即使部分共犯人的行為性質已經發生轉化,對于行為性質未轉化的共犯人,依然可以按照其在參與共同犯罪行為中所起作用的大小,依法認定主從犯,如在實行入戶盜竊的共犯人轉化為搶劫犯的場合,對于消極參與共同盜竊并在樓下望風的共犯人,依然可以根據其在參與共同盜竊犯罪中實際所起的作用,依法認定為盜竊罪的從犯。
(二)簡單共同犯罪的刑事責任原則
追究簡單共同犯罪的刑事責任,應當遵循以下三項原則:一是部分實行全部責任原則,即盡管行為人只分擔了部分實行行為,也要對共同實行行為造成的全部危害結果承擔刑事責任。如甲乙共同故意殺丙,即使能夠證明丙的致命傷由甲的行為造成,乙只把丙刺成輕傷,乙仍應承擔殺人既遂的刑事責任。二是區別對待原則,即在堅持前一原則的前提下,應盡量分清主從犯,在具體量刑時對各共犯人實行區別對待。如在前例中,由于甲的行為直接造成丙的死亡結果,故對甲、乙的處刑應當體現區別。三是罪責自負原則,即對明顯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侵害行為,只應由侵害人單獨負責。如甲乙共謀徒手教訓丙一頓,結果乙突然拔出匕首刺丙致死,此時如果甲見乙拔出匕首后沒有實施進一步的加害行為,表明其未與乙形成新的加害故意,則只能對乙追究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
(三)主從犯的具體認定
評價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應主要從各共犯人在共同犯意形成中和實行犯罪中的作用及其造成客觀危害結果中的原因力大小等方面來評判。一般應注意以下問題:
1.在一起共同犯罪案件中,有些共犯人的主從地位明顯,另有些實行犯的主犯作用并不突出,對于后者,應依刑法謙抑原則的精神,認定為起次要作用的實行犯,以從犯論處。
2.對于有些共犯人在逃,只抓獲個別共犯人的案件,若共同犯罪事實難以全部查清,對于先行抓獲的共犯人,一般不宜認定主犯或者從犯。因為,倘若認定主犯,則可能因抓獲其他共犯人證明先前的認定存在錯誤;倘若認定從犯,則因不知其在共謀中的作用而顯認定依據不足。故不予認定主從犯,有利于先行作出的生效判決的穩定性。
3.對于后來抓獲的共犯人,盡管查明系共同犯罪的主犯,若先行判決的共犯人沒有區分主從犯的,也可不予認定主犯,以利先行生效判決的穩定性。如果后來抓獲的共犯人確系從犯的,盡管先行判決的同案犯沒有被認定為主犯,也不影響從犯的認定,否則,則可能使其不當失去被依法減輕處罰的機會。
4.對于確實難以區分出主從犯的共同實行犯,當然也可以不作區分,僅在量刑上適當體現其所起作用的區別。
根據以上內容的相關的回答可以得出,如果是共同犯罪的話,這個時候需要看共同犯罪的罪犯在犯罪里面承擔的角色,如果是主犯的話,那么會根據具體的情節進行處理,如果是從犯,應當減輕處罰,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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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左娜律師,系山東煒弈律師事務所律師。山東大學法學系本科畢業,法學學士。2012年取得法律職業資格。2010年7月至2011年7月在青島市市南區檢察院實習工作,2011年7月至2014年9月在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見習工作,2014年9月從事專職律師工作至今。在實習工作中,將法學理論與法學實踐相結合,為執業積累了大量的工作經驗。自2014年從事律師工作以來,本著對律師職業的熱愛和對委托人認真負責的態度,盡職盡責地辦理經手的每一個案子,獲得了當事人的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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