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租賃出租人應交驗的有關證件
出租房屋的房地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
房屋租賃出租人的身份證明;
房屋租賃共有房屋,須有共有人同意出租的書面證明或委托;
代理人受委托出租房屋,須有房屋所有人委托的書面證件;
房屋產權所有人已經死亡的,該房屋法定繼承人須有辦妥房產繼承過戶的證件。
其中,向境內的外來流動人員出租私有居住房屋的,則還應提交公安派出機構核準發給的《房屋租賃治安許可證》;向境外單位或個人出租非外銷批租地塊上房屋的,則還應提交市房地局或浦東新區規土局審核同意的《涉外租賃申請表》;出租已抵押房屋的,則還應提交抵押權人同意出租的書面證明。
2、房屋租賃承租人應交驗的有關證件
境內個人須提交居民身份證或戶籍證明;
本市職工、居民須有所在工作單位或房屋**單位的證明和居民身份證;
外地來滬民工、臨時工,以及其他外地來滬人員,須有本市雇用單位證明或當地鄉以上人民政府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證明和居民身份證;
房屋租賃單位(包括"三資"企業)需租用私房作居住使用,須有其上級主管部門證明,屬于外地駐滬機構還需本市經濟協作辦公室同意進駐本市的證明,以及區房管局、縣房管所(以下簡稱區、縣房管局(所))同意租賃私房的批準件及工商注冊登記證明;
房屋租賃境外人土須提交護照或回鄉證明;
外國或港澳地區駐本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需租用私有房屋,除須有關主管部門同意外,還須經市房地產管理局批準,并由市房地產管理局指定的單位代辦租賃,屬于外國駐滬領事館租用的,房屋所有人應委托上海市特種用房經理部代辦租賃;
屬于外國、港澳地區企業駐滬代表機構租用的,房屋所有人應委托上海市房產交易所代辦租賃。須提交經公證或認證的合法資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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