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直接起訴保險公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2)
第二十五條人民法院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應當將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但該保險公司已經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且當事人無異議的除外。
人民法院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當事人請求將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保險法》第65條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31條也規定,“保險公司可以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賠償保險金。”
機動車強制保險制度的立法本意,是維護機動車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使機動車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快速地獲得賠償。受害人如無權直接向保險人主張保險賠償,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設立則有名無實。因此,保險公司對受害人直接賠償,有利于及時、徹底地解決道路交通事故糾紛,有利于維護受害的合法權益。
按照以前的交通事故索賠慣例,一般都由肇事方拿著法院的判決書,到保險公司理賠。這種賠付方式在操作時,往往可能導致肇事方從保險公司領取賠款后,丟下受害者“人間蒸發”,而受害者即使贏了官司得到的也不過是一張法律“白條”。如果受害者在起訴時,將保險公司作為共同被告,法院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將保險金直接賠付給受害者,不僅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審理,而且減少了中間環節,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因此,從法理和情理兩個角度而言,保險公司向受害者直接賠付是完全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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