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詢:
2005年x月xx日原、被告簽訂一份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原告將其位于上海市嘉定區xx路xx號x1-x2房屋出租給被告,租期自2005年2月1日至2008年1月31日止,租金每月xx500元。合同還約定,如租賃關系發生變更,裝潢不作任何補償,也不能隨意拆除。合同簽訂后,原告交付了房屋給被告使用,被告亦支付了租金。2008年1月合同到期后,雙方未續簽合同,被告仍使用承租的房屋。2008年8月27日原告發給被告律師函,要求被告在同年9月6日前搬出承租房屋并付清相關費用。但被告仍未搬出。2008年9月原告向本院起訴,要求判令被告從上海市嘉定區xx路xx號x1-x2室房屋內搬出,并支付自2008年8月1日至實際搬出之日止的房屋租金(以每月xx500元計算)。
律師回答:
原、被告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到期后,因雙方未續簽租賃合同,被告理應將承租的房屋返還原告。現被告一直久拖不還,顯屬無理,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原告要求被告從承租的房屋內搬出的訴請應予支持。被告在搬出房屋的同時還應給付原告房屋實際使用費,房屋實際使用費可參照原合同租金標準計算,至被告實際搬出房屋時止。至于被告提供的一份房屋租賃合同,因原告對此予以否認,而被告又不提出申請鑒定,故對被告提供的該份合同的真實性難以彩信。由于合同中已約定合同發生變更裝潢不作任何補償,所以被告提出要求原告補償承租房屋內裝潢費用的意見不予采納。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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