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為了保障政府的工作透明度,方便公民進行監督,公民可以就相關政府信息進行公開申請。信息公開申請也是有一定規定的,對于不了解的人一定要提前查看相關政策。那么小編接下來就介紹一下關于政府信息公開時限及申請的條例解釋吧!以下提到的所有內容都僅供參考。
1、第二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2、第二十一條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一)屬于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四)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3、第二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場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4、第三十一條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我們能夠了解到政府信息公開是必須要經過嚴格申請審核程序。那么,申請成功后就會信息公開,其中申請事宜能夠當場答復就可以當場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受理時限一般不會超過15個工作日,除非有特殊情況存在需要延長受理時限的。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司法解釋
信息公開條例全文2020
群眾如何申請政府信息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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