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被拘留批捕緩刑期間如何計發工資
根據《關于公務員被采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監察部、國家公務員局2010年12月21日頒布?人社部發〔2010〕104號)規定:
公務員被采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的工資待遇處理
(一)公務員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間,停發工資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資的75%計發生活費,不計算工作年限。經審查核實,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或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或人民法院宣告無罪、免予刑事處罰,未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行政拘留,且未受處分的,恢復工資待遇,減發的工資予以補發,被采取強制措施期間計算工作年限。
(二)公務員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準逮捕在逃的,停發工資待遇。
(三)公務員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和行政拘留期間,未被開除的,停發工資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資的75%計發生活費,不計算工作年限。期滿后的工資待遇,根據所受處分相應確定。
(四)公務員受到刑事處罰,處分決定機關尚未作出開除處分決定的,從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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