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租房轉租是否需要同住人同意
根據《房屋租賃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公房承租人轉讓承租權應事先征得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因此,公房承租人處分其承租權的自由受共同居住人同意的限制,在未經同住人同意的情況下,原則上應確認該轉讓合同無效。故實踐中,可區分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1、同住人已搬離該公房,受讓人也已實際入住該公房的,表明原同住人已以實際行為表示同意承租人轉讓其公房承租權,當事人再以未經同居住人同意為由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公房使用權轉讓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同住人有證據證明其搬離系基于轉讓人欺詐等行為所至,其原有的居住利益損失可另行向轉讓人主張賠償;
2、受讓人未實際入住公房,未搬離公房的同住人有證據證明轉讓人未經其同意而轉讓該公房使用權,或已搬離公房的同住人有證據證明其搬離系基于轉讓人欺詐等行為所致的,則該轉讓合同無效,受讓人因此產生的損失可另行向轉讓人主張賠償。
二、承租人可以轉租公房么
當事人簽訂公房轉租合同后,未經出租人同意而申請人民法院確認轉租合同無效的。其轉讓的實質為租賃權轉讓,即公房租賃合同中承租人權利義務的概括移轉。依《合同法》規定,承租人概括移轉租賃合同的權利義務,應取得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即出租人的同意,包括:事先同意或事后認可。
司法實踐中,在具有下列情況下,明確表示認可的也推定出租人認可,當事人要求確認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原承租人事前未征得出租人之書面同意,但事后出租人為次承租人辦理了公房承租戶名變更手續的;
2、原承租人事前未征得出租人之書面同意,但受讓人已經實際入住,并且以承租人的名義按時繳付租金,出租人也予以收取的并未提出異議,應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推定出租人已經知道或應當知道承租權已轉讓,并以自己的行為認可了承租人的轉讓行為。
綜合上面的介紹,公房承租人轉讓承租權應事先征得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紹后,對于承租人可以轉租公房么的法律知識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還有關于這方面的法律問題,請咨詢律霸網律師,他們會為你進行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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