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招標采購程序怎么處理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13號)第六十四條:“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發售、澄清、修改的時限,或者確定的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投標文件的時限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四)接受應當拒收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所列行為之一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2、《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條例》(2003年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5次會議通過)第四十二條:“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未按規定確定招標代理機構的;?(四)采取抽簽、搖號等方式進行投標資格預審的;?(十)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后接收投標文件的;(十一)投標人數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標的;?(十二)國家和省投資的重大建設項目的開標和評標地點不符合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因前款所列情形導致招標無效的,評標和中標無效,責令招標人重新招標;由此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3、《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原國家計委等七部委令第30號)第七十三條:“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發售、澄清、修改的時限,或者確定的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投標文件的時限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四)接受應當拒收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所列行為之一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4、《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八部委令第2號)第五十一條:“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發售、澄清、修改的時限,或者確定的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投標文件的時限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四)接受應當拒收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所列行為之一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看完本文的內容之后,對于這個問題的處理都清楚了吧,我國法律制度越來越完善,對于任何的違反招標采購程序的行為都會受到法律的處罰。因此我們需要按規定來進行采購招標。如果您有其他問題,歡迎咨詢律霸網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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