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擅自終止招標
18號令第24條規定,招標采購單位在發布招標公告、發出投標邀請書或者發出招標文件后,不得擅自終止招標。
可以延期開標
18號令第28條規定,招標采購單位可以視采購具體情況,延長投標截止時間和開標時間,但至少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三日前,將變更時間書面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并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發布變更公告。關于監督管理部門。
南昌市財政局、江西省財政廳、財政部基于對項目和甲級代理機構的管理權限,均由可能對本項目做出處理。
《政府采購法》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負責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
《政府采購法》第55條規定,質疑供應商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答復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投訴。
61號令第38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處罰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并予以公告。但涉及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甲級資格的行政處罰,應當由財政部作出;涉及乙級資格
的行政處罰,應當由認定資格的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者財政部作出。
關于行政法律責任
可能涉及責令限期改正、警告、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并予通報、暫停資格三至六個月,甚至取消資格。還有可能被記錄違法信息并被公告。
61號令第43條規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暫停其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三至六個月;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并收回《資格證書》;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招標人可以終止招標程序的情形有哪些
招標人可以終止招標程序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六種情形:
發現招標文件有重大錯誤、或發現招標原則出現不公平和不公正的情況,必須終止后重新招標;
因為國家法律法規或政策有變化調整,原招標項目需要調整相關招標采購內容或技術要求才能重新招標;
企業發生重大經營困難,難以維持經營,因此需要取消招標項目的;
招標人的經營方向改變或生產任務需要調整的;
由于重大設計變更,需要重新劃分招標項目標段的;
資格預審的潛在投標人不足法定的三人時。
無論是哪一種情形,根據《招標投標法》相關處理辦法,招標人在發布招標公告、發出投標邀請書或者售出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后終止招標,無正當理由的的給予警告,需要視其情節輕重依法賠償相關者的損失。
政府采購招標的時候,對于招標對象的審核是很嚴格的。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識請上律霸網進行專業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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