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標后,中標人是否可以拒簽工程合同
答案是可以的,但是將承擔由此帶來的法律責任,所以需要慎重處理合同事宜,重視契約精神,以免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規定:
“第四十五條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規定:
“第六十條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標文件規定應當提交履約保證金而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提交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第八十四條中標人不履行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額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情節嚴重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取消其二至五年參加招標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適用前兩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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