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詢:
評標工作無法在事先約定的“投標有效期”內完成怎么辦
一旦發生了特殊情況,導致評標工作無法在事先約定的“投標有效期”內完成,應該如何處理?
律師回答:
“在原投標有效期結束前,出現特殊情況的,招標人可以書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投標人同意延長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許修改其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但應當相應延長其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投標人拒絕延長的,其投標失效,但投標人有權收回其投標保證金。
同意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投標人少于三個的,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如是規定。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前款專家應當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八年并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由招標人從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的專家名冊或者招標代理機構的專家庫內的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確定;一般招標項目可以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特殊招標項目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
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得進入相關項目的評標委員會;已經進入的應當更換。
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三十八條招標人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標的過程和結果。
第三十九條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第四十條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設有標底的,應當參考標底。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并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
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國務院對特定招標項目的評標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掃碼APP下載
掃碼關注微信公眾號
行政訴訟維持判決存在先天性的缺陷是什么
2021-03-23入職審批表可以視為勞動合同嗎
2021-02-04聯營企業適用破產法嗎
2021-01-25怎么申請交通案件支付令
2020-11-23仲裁協議的獨立原則是如何的
2020-12-15轉繼承有怎樣的特征
2020-11-08單位過錯造成員工自殺如何賠償
2021-01-16求職沒有工作經歷怎么寫
2021-03-21保密協議的保密義務是什么
2021-01-25勞動關系轉移到異地保險怎么轉移
2020-12-01事業單位勞動糾紛是否可仲裁
2021-01-02航空意外險可以買幾份
2020-12-01猝死是否在意外險賠償范圍內
2021-02-12海上保險合同的內容和包含的事項(很具體)
2021-03-10健康保險產品中的產品參數又是指什么
2021-02-05清包工地上出了事怎樣理賠
2021-01-17中國保監會關于2005年下半年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有關事項的
2020-12-21土地承包合同怎么寫,簽訂土地承包合同時需要注意什么
2021-01-06土地出讓配套費的計算是怎樣的
2020-12-142020棚戶區改造拆遷補償標準是什么
2021-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