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被拆遷人選擇怎樣的補償方式由被拆遷人自行決定,企業應該依據自身的實際情況選擇。
貨幣補償指的是房屋征收過程中,征收方根據被征收房屋的市場評估價為基礎,對被征收方以貨幣形式進行補償。
房屋產權調換是指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與被征收方的原有房屋進行調換,并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多退少補。
而對于企業拆遷房屋產權調換多轉變為土地使用權的置換,政府部門另行劃地給被拆遷企業,以幫助其進行重建。
二、相關法律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 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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