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損傷參與度有幾級?
損傷參與度可以分為五級:
①、既有損傷又有疾病,后果完全由損傷所造成,疾病未起作用,損傷與后果之間有必然的因果關系,為100%。
②、既有損傷又有疾病,后果主要由操作所造成,疾病只起輔助作用,則損傷與后果之間有直接因果關系,為70~90%。
③、既有損傷又有疾病,兩者單獨存在都不能造成目前的后果,或者在造成目前后果的作用上同等重要,難分主次,則損傷
與目前后果之間系界限型因果關系,為40~60%。
④、既有損傷又有疾病,損傷是誘發或加重因素,即損傷比較輕微,對人體沒有大的危害,但能誘發或促進疾病的發作,則
損傷與目前后果之間系間接因果關系,為10~30%。
⑤、既有損傷又有疾病,若后果完全由疾病所致,則損傷與后果之間無因果關系,為0%。
二、事故定義
按照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的行駛途中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構成交通事故應當具備下列要素:
(1)必須是車輛造成的。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沒有車輛就不能構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與行人在行進中發生碰撞的就不構成交通事故;
(2)是在道路上發生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
(3)在運動中發生。是指車輛在行駛或停放過程中發生的事件,若車輛處于完全停止狀態,行人主動去碰撞車輛或乘車人上下車的過程中發生的擠、摔、傷亡的事故,則不屬于交通事故;
(4)有事態發生。是指有碰撞、碾壓、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種現象發生;
(5)造成事態的原因是人為的。是指發生事態是由于事故當事者(肇事者)的過錯或者意外行為所致。如果是由于人無法抗拒的各種自然災害造成,均不屬于交通事故;
(6)必須有損害后果的發生。損害后果僅指直接的損害后果,且是物質損失,包括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
(7)當事人心理狀態是過失或有其他意外因素。若當事人心理狀態處于故意,則不屬于交通事故。
在日常生活中也是會因為一些錯誤操作或者疏忽等原因而發生交通事故,那么在發生了交通事故后,也是會給受害人的人身和工作造成一定的損害,同時事故的責任方也是會根據實際情況來承擔賠償責任的,在計算賠償費用時會根據受害人的受傷情況以及誤工時間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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