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交通事故發生時,事故受害者一方的近親屬有權對侵害受害者生命的一方提起訴訟或者尋求賠償,當受害者不幸死亡時,其近親屬還可以作為賠償權利人,我國的多部法律都有介紹到關于“近親屬”的概念,但是對其具體表示的范圍卻沒有明確的表述。當交通事故發生時,如果受害者不幸身亡,死者的近親屬將會是賠償權益人,近親屬的界定不明確的話會產生巨大的爭議,那么要怎么做交通事故死者近親屬界定呢?
怎么做交通事故死者近親屬界定
在交通事故導致人死亡的案件中,按照我國的民事法律中的親屬規定,近親屬主要是死者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和外孫子女等親屬,是事故中的間接受害人,可以接受另一方對于死者的賠償。但是在近親屬中也存在著第一順位和第二順位的說法,在我國的《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中,也有明確規定,在近親屬中,配偶、父母、子女是第一順位的,而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和外孫子女等則是第二順位的,除此之外不考慮其他親戚作為近親屬。
所以當交通事故的死者需要近親屬來接受賠償或者提前訴訟時,應該按照《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規定,先考慮配偶、父母和子女,這是因為在中國式的家庭里面,配偶、父母以及子女的關系是緊緊地連接在一起的,緊密不可分離,當死者不存在第一順位的近親屬的時候,才會考慮處于第二順位的兄弟姐妹等的近親屬。如果死者同時不存在第一順位和第二順位的近親屬的話,未經法律授權的機關或者有關組織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要賠償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民法總則中的近親屬是怎么規定的
刑訴法的近親屬是哪些?有什么權利義務?
近親屬具體包括了哪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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