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競爭行為合法嗎
經營者反競爭行為的抗辯事由貫穿于競爭法的整個制度體系中。制度和理論上尚未給出反競爭行為抗辯事由的一般定義,導致法律適用容易出現偏差,制度散亂,體系化不足,一些立法的邏輯不嚴密,因此我們非常有必要歸納經營者反競爭行為抗辯事由的一般定義。經營者反競爭行為的抗辯事由可以歸納為反競爭行為在滿足正常經營所需和促進公共利益兩方面的積極作用。這一定義符合競爭法的基本原理,也與現有的列舉式規(guī)定相兼容,因而是恰當的。存在抗辯事由不代表反競爭行為一定合法,還需要更大框架內的經濟分析。如果反競爭行為利大于弊,則可以得到競爭法的豁免。
反競爭行為的定義
反競爭行為包括不正當競爭行為和限制行為。反競爭行為的法律調控不完全等同于競爭法的一般調整。前者為一國法律所禁止,即涉及違法行為;后者涉及競爭違法行為和合法行為,尤其是反壟斷豁免行為不在本論題范圍內。另外,競爭法的調整包括否定式調整和肯定式調整兩個方面,本論題不涉及肯定式調整。機制論建立在系統(tǒng)論的基礎上,其存在的基本前提是系統(tǒng)有大量的要素,整個系統(tǒng)有共同的目標;其特點是行為反應的整體性和復雜性、系統(tǒng)由多個子系統(tǒng)構成。反競爭行為法律調控符合“機制”的上述基本要求。
不正當競爭行為和限制行為的區(qū)別
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市場競爭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認的商業(yè)道德的手段和方式,與其他經營者相競爭的行為.在現實生活中,不正當競爭行為五花八門、形形色色、舉不勝舉.所以,各個國家的競爭法律制度往往首先對不正當競爭行為作出概括性的規(guī)定,然后再具體列舉出典型的、突出的、在一定時期內比較嚴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明文加以禁止.
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章列舉規(guī)定了11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其中四種屬于限制競爭行為,另外七種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分別包括市場混淆、商業(yè)賄賂、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侵犯商業(yè)秘密、低價傾銷、違反規(guī)定的有獎銷售、商業(yè)毀謗。
限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單獨或者聯合實施的妨礙或者消除市場競爭,排擠競爭對手或者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限制競爭行為,既包括具有經濟優(yōu)勢力量的經營者濫用其經濟實力限制他人競爭的行為,又包括政府及其部門濫用行政權力所實施的限制競爭行為。限制競爭行為是指妨礙甚至完全阻止、排除市場主體進行競爭的協(xié)議和行為。在我國,限制競爭行為的實施者通常為兩類主體,一是公用企業(yè)或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二是政府及其所屬部門。1993年立法時,限制競爭的方式常見的有兩種:一是附加不合理條件,二是在招標投標中非法串通。因此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針對性地列舉出四種情形作為不正當競爭行為加以禁止。
通過以上的介紹大家可以看到,在理論上面,反競爭行為的合法性要依據具體情況而定,它也不一定是完全合法的,但是如果利大于弊,法律也是可以加以容忍的。大家有任何的法律問題都可以直接來律霸網進行一定的法律咨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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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左娜律師,系山東煒弈律師事務所律師。山東大學法學系本科畢業(yè),法學學士。2012年取得法律職業(yè)資格。2010年7月至2011年7月在青島市市南區(qū)檢察院實習工作,2011年7月至2014年9月在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見習工作,2014年9月從事專職律師工作至今。在實習工作中,將法學理論與法學實踐相結合,為執(zhí)業(yè)積累了大量的工作經驗。自2014年從事律師工作以來,本著對律師職業(yè)的熱愛和對委托人認真負責的態(tài)度,盡職盡責地辦理經手的每一個案子,獲得了當事人的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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