壟斷行為的概念
所謂壟斷行為,實際上是一種違反競爭法規定的行為,其目的在于擴張自己的經濟規模或形成對自己有利的經濟地位。根據我國《反壟斷法》第3條的規定,壟斷行為一般指三種經濟壟斷,具體包括:(一)壟斷協議;(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反壟斷法》第8條有關行政壟斷的規定與經濟壟斷并列。
壟斷行為包括
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即通常所稱“行政壟斷”。這種行為的主體不是經營者,而是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根據我國《反壟斷法》規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的以下行為是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
壟斷行為限定商品
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
壟斷行為妨礙流通
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的自由流通:例如:對外地商品設定歧視性收費項目,實行歧視性收費標準,或者規定歧視性價格:對外地商品規定與本地同類商品不同的技術要求、檢驗標準,或者對外地商品采取重復檢驗、重復認證等歧視性技術措施,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采取專門針對外地商品的行政許可,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設置關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礙外地商品進入或者本地商品運出。
壟斷行為歧視排斥
以設定歧視性資質要求、評審標準或者不依法發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的招標投標活動;或者采取與本地經營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壟斷行為強制壟斷
強制經營者從事壟斷行為。
壟斷行為限制規定
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
壟斷協議
壟斷協議分為橫向壟斷協議和縱向壟斷協議。橫向壟斷協議是指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之間形成的壟斷協議。縱向壟斷協議是指經營者與下游交易相對人達成的壟斷協議。
根據我國《反壟斷法》規定,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1)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
(2)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
(3)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
(4)限制購買新技術、新社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
(5)聯合抵制交易。
(6)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根據我國《反壟斷法》規定,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1)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
(3)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壟斷行為其實是一種大企業會做出的一種行為,在很多時候是不公平的但也是合法的,可以為大企業夸大空間,也可以人市場更加流通,但是在壟斷的時候要有相應的程序,相應的手續和條件,上面就是律霸網小編為大家在網上找到的相關知識了,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如果您還有任何疑問,歡迎在本網進行律師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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