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規期間自-首的認定是怎樣規定的
行為人在雙規之前如實交代出自己的罪行才可以算作自-首,如果已經進入雙規程序再交代已被監察人員查明的事實,是無法被認定為雙規。政府官員一定要清正廉明,不能做貪污違法的事情。
1、能夠被認定為自-首的情形
行為人在被雙規前主動向紀檢監察機關投案,并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此時的行為人還未進入“雙規”程序,其完全符合一般自-首的構成要件。這種情況下,行為人是出于自己的主觀悔罪心理投案自-首,并非被迫接受調查,所以應當被認定為是自-首。另外,如果行為人被雙規之后主動如實交代了紀檢監察機構還未掌握的“其他罪行”,也應當認定為自-首。因為這種情況本質上也是一種“自動投案”,只是投案的場所和方式比較特殊而已。說明行為人主觀上有主動、全面交代問題的想法。
2、不能夠被認定為自-首的情形
被雙規之后交代紀檢監察機關已經掌握的問題,不能被認定為自-首。行為人被雙規之后,往往不會主動開口交代自己的問題,而是要看看紀檢監察人員究竟掌握了多少證據,對于有證據無法抵賴的事實予以交代,而對于尚未掌握證據的事實絕口不提;或者紀檢監察人員已經將行為人違法犯罪的事實全部掌握。那么此種情況下,行為人交代問題可能更多地是出于無法繼續隱瞞不得不說,而不是主觀悔罪。更何況,紀檢監察機關已經花費了大力氣去調查取證,在節約司法資源方面,行為人的如實供述也沒有很大的意義。
此外,如果這種情況認定行為人是自-首的話有違公平原則。因為未經“雙規”而直接進入司法程序的行為人在被動歸案后,即使如實供述了司法機關已經掌握的犯罪事實,也只能被認定為“坦白”而不能認定是“自-首”。被“雙規”反而成了減輕處罰的一種手段,這明顯是不合理的。
雙規的定義
雙規又可稱為“兩規”、“兩指”,是中共紀檢(紀律檢查)機關和政府行政監察機關所采取的一種特殊調查手段。“雙規”一詞出于《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中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要求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案件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說明”。
雙規的范圍
1、使用“雙規”的機關。根據中紀委作出的相關政策解釋,有權使用“雙規”的機關只能是縣級以上(含縣級)紀檢部門。
2、“雙規”適用的對象。針對這一問題中紀委在不同時期作出過不同內容的數次解釋。最初的規定是可以適用所有涉及違紀案件的當事人(包括非黨員),但隨著紀檢部門在反腐敗中扮演的角色日趨重要,“雙規”的曝光率日益增多等原因。中紀委對“雙規”適用范圍的要求也日益嚴格。規定是只能適用黨員,同時還特別要求被采取“雙規”的黨員必須立案。也就是說“雙規”只適用于違紀且需要立案查處的黨員。
四、1、自-首成立的條件
根據《刑法》第67條規定,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的行為。自-首可以分為一般自-首與特殊自-首。一般自-首的成立要具備下面條件:
(1)犯罪后自動投案。此條件的重點應當在于“自動”,也就是說“被動”歸案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2)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此條件的重點就是“如實”。隱瞞或者編造供述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特殊自-首的成立也應當具備兩個要件:
(1)主體必須是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必須如實交代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
而“其他罪行”,又稱“余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被指控、處理的罪行以為的罪行,并且必須是還未被司法機關發覺。
綜合上述,小編整理有關雙規期間自-首認定的相關內容。由此可見,行為人在雙規之前如實交代出自己的罪行才可以算作自-首,如果已經進入雙規程序再交代已被監察人員查明的事實是無法被認定為雙規的。政府官員一定要清正廉明,不能做貪污違法的事情。更多問題,律霸網提供專業法律咨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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