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肇事怎樣辦傷殘鑒定?
(一)受傷人員治療終結后,由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向大隊提出傷殘評定申請,大隊在作出初步審查后,向傷者發出《傷殘評定預約通知書》;
(二)傷者持《傷殘評定預約通知書》按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到指定的地點接受檢查和評定,對資料不齊全的,評定人有權拒絕評定,待當事人備齊資料后,再行評定;
(三)評定人將根據檢查的結果和醫院材料,在法定的三十日內對傷者作出評定的結論;
(四)當事人如對作出的評定結論不服,可在接到《傷殘評定書》后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傷殘重新評定申請。
二、2020最新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標準:
1、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4、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追究刑事責任。交通肇事案件立案與否,一是要分清事故責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具體標準。如果行為人只有違章行為,并未造成嚴重后果,則不構成犯罪,無須立案。
依法處理交通事故才能盡快的得到解決,做傷殘鑒定的這件事情也不是一時半會就能完成的,傷情比較慘重的話在醫院治療的時間就比較長。如果不通過正規的渠道申請做司法鑒定,自己去偽造一份所謂的傷殘鑒定報告書,這種做法只能讓受害者由主動變被動,虛假的證明材料是經不起考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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