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犯哪些人格權利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侵犯公民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的,造成嚴重后果的,受害人或者近親屬可以向法院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二、如何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
1、精神撫慰為主原則
精神損害賠償不但具有補償性,而且還具有撫慰性,甚至其撫慰性重于補償性。具體說,這一原則包括兩點:
(1)通過物質制裁醫療機構還受害人及其親屬以公平和正義,撫慰其受到創傷的身心。
(2)精神損害賠償金是對人身權受到侵害造成精神損害的一種民事救濟手段,使受害人感情上的痛苦得到應有的賠償,該種賠償的作用是對受害人及其親屬起到精神撫慰,用以填補因損害所造成的精神痛苦。
2、法官自由裁量原則
法官自由裁量原則,是指法律賦予法官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對案件的具體賠償數額靈活確定的權利的原則。這項原則將精神損害賠償的侵權責任法研究基本功能定位于撫慰受害人的精神痛苦,而精神痛苦在客觀上是可以描述卻做不出數理評價的。
3、限額賠償原則
限額賠償原則通常要求規定出精神損害賠償的最高限額,法官可以在最高限額以下酌定具體數額。也就是說,精神損害可以請求金錢賠償,但對于賠償的數額應當有所限制。在實務中,這種賠償原則可劃分為兩種:
一是就某單獨項目的精神損害賠償規定最高限額,
二是就所有的精神損害賠償規定最高限額,包括身心創傷、精神痛苦、感情不幸以及伴侶權喪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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