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您推薦】蘭山區律師 彭山縣律師 香河縣律師 寧晉縣律師 南湖區律師 澄海區律師 固安縣律師
相比國債、收費等,稅收是我國政府財政來源的最主要的方式,有著很多優點,既不需要償還,又可以調節經濟,也是一種再分配的手段。稅收的資金是用來政府管理和服務,所以其對于國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生活中有些人總會偷稅漏稅,這損害了政府和人民的權益。接下來,律霸的小編為大家介紹新刑法偷稅漏稅的相關規定。
一、“偷稅罪漏稅罪”(逃稅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納稅人進行偷稅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并且偷稅數額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的百分之十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偷稅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偷稅的。
二、新刑法“偷稅漏稅罪”(逃稅罪)處罰標準
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一條及第二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對逃稅罪的處罰方式如下:
1、對自然人犯罪的處罰: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2、對單位犯罪的處罰:
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三、新刑法偷稅漏稅的法律規定
《刑法》第201條: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占應繳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犯有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刑法》第204條第二款:納稅人繳納稅款后,采取前款規定的欺騙方法,騙取所繳納的稅款的,依照本法第201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騙取稅款超過所繳納的稅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211條:單位犯本節第201條、第203條、第204條、第207條、第208條、第209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212條:犯本節第201條至第205條規定之罪,被判處罰金,沒收財產的,在執行前,應當先由稅務機關追繳稅款和所騙取的出口退稅款。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納稅人進行偷稅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并且偷稅數額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的百分之十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偷稅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偷稅的。
以上就是律霸小編為大家介紹的新刑法偷稅漏稅罪的法律規定,偷稅漏稅在一定情況下才構成偷稅漏稅罪,也就是偷稅漏稅數額達到一萬元且偷稅漏稅數額占總額比例百分之十以上,或者偷稅漏稅收到行政處罰兩次且屢教不改的。依法納稅是每個公民的義務,我們應該依法按時足額繳稅。
我國刑法偷稅罪量刑標準
稅務行政處罰法全文包含的內容有哪些?
什么是房產稅?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掃碼APP下載
掃碼關注微信公眾號
足額繳納出資額是否需要承擔債務
2020-12-19企業合同的風險有哪些,怎么審查企業合同?
2021-02-03股權質押可以順位質押嗎
2020-12-21個人合伙的條件是什么
2021-02-27犯強奸罪的學刑法上構成什么罪
2021-02-09掛牌和上市是什么意思,二者有什么區別
2021-01-01婚姻法解釋二
2020-11-20主合同找不到了擔保合同還有效嗎
2021-03-19情侶分手賠償協議有法律效應嗎
2021-02-18房屋延期交付有賠償嗎
2020-12-25員工離職老板能不能扣工資
2020-12-16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不受限制的特殊情況
2021-03-02超市的罐頭致我損害,能要求超市賠償嗎
2020-11-29出租人拒絕維修水管,該怎么辦
2020-12-15什么是企業勞動爭議調解
2021-01-10家庭財產保險中的分攤條款
2020-11-08保險合同的成立意味著什么
2021-03-19保險合同的訂立—保險合同的生效
2021-02-27在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直接賠付責任
2020-12-31車撞犬引發的保險理賠問題
2021-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