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醉駕司法解釋內容是什么?
最高院醉駕司法解釋內容如下:
一、準確適用法律,依法嚴懲醉酒駕車犯罪
刑法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行為人明知酒后駕車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無視法律醉酒駕車,特別是在肇事后繼續駕車沖撞,造成重大傷亡,說明行為人主觀上對持續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且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對此類醉酒駕車造成重大傷亡的,應依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2009年9月8日公布的兩起醉酒駕車犯罪案件中,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孫偉銘都是在嚴重醉酒狀態下駕車肇事,連續沖撞,造成重大傷亡。其中,黎景全駕車肇事后,不顧傷者及勸阻他的眾多村民的安危,繼續駕車行駛,致2人死亡,二人輕傷;孫偉銘長期無證駕駛,多次違反交通法規,在醉酒駕車與其他車輛追尾后,為逃逸繼續罵車越限速行駛,先后與4輛正常行駛的轎車相撞,造成4人死亡1人重傷,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孫偉銘在醉酒駕車發生交通事故后,繼續駕車沖撞行駛,其主觀上對他人傷亡的危害結果明顯持放任態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適當裁量刑罰
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醉酒駕車,放任危害結果發生,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應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具體決定對被告人的刑罰時,要綜合考慮此類犯罪的性質、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危害后果及其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一般情況下,醉酒駕車構成本罪的,行為人在主觀上并不希望、也不追求危害結果的發生,屬于間接故意犯罪,行為的主觀惡性與以制造事端為目的而惡意駕車撞人并造成重大傷亡后果的直接故意犯罪有所不同,因此,在決定刑罰時,電應當有所區別。此外,醉酒狀態下駕車,行為人的辨認和控制能力實際有所減弱,量刑時也應酌情考慮。
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孫偉銘醉酒駕車犯罪案件,依法沒有適用死刑,而是分別判處無期徒刑,主要考慮到二被告人均系間接故意犯罪,與直接故意犯罪相比,主觀惡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險性不是很大;犯罪時駕駛車輛的控制能力有所減弱;歸案后認罪、悔罪態度較好,積極賠償被害方的經濟損失,一定程度上獲得了被害方的諒解。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和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的終審裁判對二被告人的量刑是適當的。
三、統一法律適用,充分發揮司法審判職能作用
為依法嚴肅處理醉酒駕車犯罪案件,遏制酒后和醉酒駕車對4公共安全造成的嚴重危害,警示、教育潛在違規駕駛人員,今后,對醉酒駕車,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造成重大傷亡的,一律按照本意見規定,并參照附發的典型案例,依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
為維護生效裁判的既判力,穩定社會關系,對于此前已經處理過的將特定情形的醉酒駕車認定為交通肇事罪的案件,應維持終審裁判,不再變動。本意見執行中有何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層報最高人民法院。
綜上所述,最高院在總結各個地區上報的醉駕案件判決結果時發現了很多具體的違法情節與法律中的宏觀使用并不契合,所以就做出相關的解釋將醉駕的具體含義以及法院可以參照的法律都一一標注,以保證所有的違法醉駕都能夠得到適當的處罰。
2020年醉駕處罰標準
醉駕量刑標準是什么
醉駕從重處罰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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