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當開發商違約時,購房者可以要求退房。那么,具體而言,究竟在什么情況下購房者能夠退房呢?此外,對購房者而言,最“悲劇”的就是,剛買完房,房屋就降價了。對于這種情況,購房者自然是想解除購房合同的,那房屋降價應該怎么解除購房合同呢?下面將為您做一個較為詳細的解讀。
一、什么情況下購房者能夠退房
1、套型相差太大。
按套計價的預售商品房,與設計圖紙不一致,或相關尺寸超出約定的誤差范圍,合同中未約定處理方式的,購房者可以退房或與開發商協商總價款,購房者要求退房的,由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
2、面積誤差過大。
合同約定的面積與產權登記的面積發生誤差,合同中未約定處理方式的,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百分之三時,購房者有權退房。
3、擅自變更規劃設計。
開發商如變更設計并經規劃部門批準后,開發商應在確定變更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購房者,購房者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內應作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復,如在十五日內未答復,視為同意變更。開發商未通知的,購房者有權退房。購房者退房的,由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
4、商品房質量有問題。
開發商交付的應當是經驗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時若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標準,購房者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購房者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委托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驗,確屬主體不合格的,購房者有權退房。
二、房屋降價怎么解除購房合同
1、是從房貸上下功夫,現在銀行把握的很嚴,如果房貸不能審批下下,未必不是好事,如果你的房貸沒有下來,那么還有機會。
早在二零零三年,最高院就有司 法解釋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 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 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該條款體現的就是情勢變遷原則。
隨著司法實踐的進一步發展,最高人民法院在整個同法領域確認了情勢變遷原則。2009年4月24發布,并于2009年5月13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 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稱《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 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 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2、最好的防守是進攻,在開發商本身存在的問題下下功夫。
在中國一個小區能開發成功,要經歷太多的關卡,開發商不可能打通所有的關節,一定能夠找到他們 的問題所在,從立項、規劃、施工、監理、質量、消防、施工圖、環評、外墻保溫、施工資質、掛靠、分包、抵押等等等等,你如果聽說開發商要蓋幾百個章,你就 知道他有多少事,上述問題一一查起,找到他們的軟肋,然后可以調解、也可以魚死網破,關鍵看細節、策略,要打悲情牌,要控制好節湊,不要做魚死網破。
3、扣合同的毛病。
首先是合同的理解問題,因為絕大部分的房屋買賣合同都格式合同,且是開發商提供,不會有太大的問題,但有理解問題,根據法律規定,格式合同應做對提供人不利的解釋,這里一定要結合開發商提供的廣告、宣傳單做文章,這里他們會麻痹大意,夸大其詞,我們一般會找到他們的影響我們正確選擇的虛假宣傳。
購房者在購房時,若想盡可能的避免法律風險,就需要就相關事項在購房合同中事先約定清楚。但這種合同設計難度非常大,要用綜合設定法設定,這是十分專業的工作。因此,為了維護您的權益,建議您最好是去咨詢一下專業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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