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及爭議焦點?
2010年4月,張某通過房產中介購買王某房屋,先后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及居間成交確認書,約定買方擬貸款140萬元,“貸款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獲銀行批準的,買受人自行籌齊剩余的房款,以現金支付給出賣人”,居間服務費7.05元。2010年5月,張某與王某解除房屋買賣合同。房產中介依據張某欠條主張居間服務費。
爭議焦點:
1房產中介居間義務是否履行
2應否繳納居間費用?
裁判要點1居間完成。房產中介為買方提供了房源信息服務,促成了買方與賣方就涉案房屋簽訂了購房合同,房產中介已經履行了居間成交確認中約定的義務,故有權收取相關居間費用。2居間費用。買方在其與賣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買方擬貸款140萬元,貸款因買方自身原因未獲得銀行或公積金管理中心批準的,買方一現金形式支付給賣方。買方并不在限購之列,只是貸款手續更加嚴格。買方雖未能順利獲得貸款,但買方承諾其自行籌集房款支付給賣方,且買方在居間確認書中確定,買方應向房產中介支付全部居間報酬。此后理應支付全部居間費用。此后,買方又為房產中介出具欠條,稱拖欠房產中介居間服務費。買方理應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買方與賣方協商解除房屋買賣合同,不能免除向中介支付居間費用的義務。
律霸小編結合相關法律風險提示:
1通過中介進行二手房屋交易的,即便房屋最終未成交,交易一方或雙方依照合同仍可能需要支付約定的中介服務費用。
2約定以過戶作為居間費用支付條件的,在過戶手續已經辦理情況下,交易一方或雙方主張以房產中介工作人員辦理過戶過程中的行為瑕疵要求退還中介費的,法院不會支持的。
3二手房交易因買受人一方不符合貸款條件而未成就的,后以房產中介工作人員承諾“能貸款,能代為出具有單位,有收入的證明“為由,拒付居間服務費的,如無充分的有效證據,法院不會支持。
4就未取得權屬證書的房屋進行交易并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買受人以只作為房產中介“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而拒付中介費的,可能不會被法院支持。
5房產中介收取委托人“購房定金”后,不能就該房屋交易達成居間促成的,可能承擔向委托人雙倍返還定金的責任。
6一方利用對售房政策的了解,不如是否繳納營業稅問題上故意做出虛假意思表示,導致另一方有理由相信,從而影響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價款確定,會被認定存在重大誤解和顯示公平,導致合同被撤銷。
?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掃碼APP下載
掃碼關注微信公眾號
尋釁滋事找律師有用嗎
2021-03-24人身損害鑒定標準
2021-02-05哪些情況可以單獨提出申請行政賠償
2021-02-12稅收違法行為三種行政處罰
2020-12-03警察對孕婦可以傳喚嗎
2021-01-13公證處公證流程
2020-11-08脅迫婚姻需要證據嗎,都需要哪些證據
2020-12-02有家暴的婚姻按法律怎么處理
2021-02-02房產以贈與的方式給家人如何繳稅
2020-11-27勞動合同過期半年沒有續簽怎么辦
2021-03-14什么條件下可退回保險費
2020-12-08具體哪些人可以領取保險金呢
2021-01-17應怎樣投保“不計免賠特約保險”
2021-02-16保險合同中間人與保險合同輔助人的區別是什么
2020-12-29哪些原因會導致保險合同終止
2021-03-18保險公司利用公司內部文件規定免責條款無效
2021-01-25車輛雙方事故和單方事故保險理賠流程
2020-12-30財險理賠計入什么科目
2021-02-05更換駕駛員報保險屬于騙保嗎
2020-12-02保險經紀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責任分別是什么
2021-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