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的舉證責任是如何分配的
《行政復議法》第23條規定: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第28條規定:被申請人不按照本法第23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這兩條規定共同構成了行政復議中由被申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與適當性負舉證責任的制度。當然,申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也負有一定的舉證責任,但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所負舉證責任的范圍和大小卻是有很大差異的。
一、被申請人的舉證責任。在行政復議中,由被申請人對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與適當性負擔舉證責任,主要應對下一事實提出證據予以證明:
1、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根據。在行政復議中,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所指向的公民、或者其他組織的行為是否合法,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有必要,以及條件是否具備等,都應由被申請人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2、適用法律、法規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依據,并提供證據證明適用這些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正確性。
3、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符合法定程序的證據。違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行政管理程序的證據。違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所以,被申請人應提供關于該具體行政行為程序合法的證據,包括有關通知書、回證、回執等。
4、關于是否濫用職權的證據。濫用職權即行政機關違反行政權的設定目的行使手中的權力。行政機關應根據法律的立法宗旨并結合行政管理的實際來解釋其行使職權的目的。
5、關于具體行政行為適當性的證據。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可以撤銷或變更。所以被申請人應提供其具體行政行為適當性的證據。
6、對于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被申請人應提供存在合法事由或正當事由的證據。在行政復議中,如果被申請人不能舉出確鑿的證據,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與適當性,那么被申請人就要承擔不利的復議結果。
二、申請人的舉證責任。申請人首先提供證據證明其復議申請符合法定條件,并進一步提供證據以動搖被復議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與適當性。根據行政復議的理論和實踐申請人主要應對下列事項承擔舉證責任:
1、證明行政機關對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存在。如申請人不服行政處罰而申請復議,就應在提出復議時一并提交行政機關作出的。否則,復議機關就沒有受案的根據。
2、在被申請人不作為的案件中,申請人應證明其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的事實。
3、在一并提起的申請中,申請人應證明因受被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的侵害而造成損失的事實。
4、有關復議程序的事實。如申請人主張因不可抗力的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期限的,應就不可抗力和其他正當理由的情況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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