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贈與合同公證后是否可以取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8條規定“公民之間贈與關系的成立,以贈與物的交付為準。贈與房屋,如根據書面贈與合同辦理了過戶手續的,應當認定贈與關系成立;未辦理過戶手續,但贈與人根據書面贈與合同已將產權證書交與受贈人,受贈人根據贈與合同已占有、使用該房屋的,可以認定贈與有效,但應令其補辦過戶手續。”該條規定,贈與關系的成立,以贈與物的交付為準,還規定了如果房產未過戶但房產證交于受贈與人且受贈人已占有、使用房屋的,可以認定為贈與有效。《合同法》規定一般情況下“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了不得撤銷”,以贈與財產權利的轉移做為贈與合同成立的標準,與《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略有不同。
《合同法》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于1999年頒布并實施的法律,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是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于1987年實施的司法解釋,根據上位法高于下位法,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應優先適用《合同法》的規定。因此,在確認房產贈與是否成立,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是必須完成過戶手續權利轉移了才算成立,而實際占有使用但沒過戶不能認定為贈與房產成立。在贈與合同成立之前,可以撤銷合同,但《合同法》也規定了幾種不可撤銷的情形:
1、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可撤銷;
2、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可撤銷。
二、房屋贈與合同公證后哪些情況下可以拆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92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2、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
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當出現以上法定事由時,不論贈與合同是以何種形式成立,是否經過公贈,是否完成交付,贈與人都可以提出撤銷贈與。
綜合上面的介紹,房屋贈與合同公證后要進行撤銷需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紹后,對于房屋贈與合同公證后哪些情況下可以拆銷的法律知識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還有關于這方面的法律問題,請咨詢律霸網律師,他們會為你進行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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