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電子郵件公證費用由誰來承擔
對電子郵件進行公證的時候,公證的費用應該由申請公證的一方承擔,如果是司法援助的,可以減免公證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三十四條當事人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公證費。
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當事人,公證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減免公證費。
二、電子郵件的證據效力
電子郵件證據具有脆弱性,很容易被刪除、篡改,這給證據的分析判斷帶來一定困難。但根據最新發展的計算機技術,任何被刪除、篡改的電子郵件證據都能夠通過技術手段找到痕跡并加以分析認定和恢復,這無疑極大地增強了它的證據效力。
一般來說,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由法庭到場調取或在公證處監督之下調取,并制作成公證書予以提交的電子郵件證據,具有較高的證據效力。實踐中,隨著法院信息化建設的發展,也可以采取法庭現場演示的辦法,由證據各方當事人在法庭上直接訪問服務器進行確認和核實,進而加以采納。但是,在認定電子郵件證據時,還是應盡可能地排除疑點,確保證據有效。
當事人任何一方對電子郵件收發人及內容無異議的,應當對其證據效力加以認定。當事人任何一方對電子郵件收發人或者內容有異議的,要利用技術手段對來源、內容進行審查,并要輔以其他證據來證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三、電子郵件的公證過程
目前保全主要有法院證據保全和公證機關公證保全兩種方式。《民事訴訟法》第74條規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加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采取保全措施。
公證是公證機關通過對公證事項的審查,最終出具公證書的活動。《民事訴訟法》第67條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公證機關可就發送電子郵件的時間、內容、字節、發送人、接受人以及計算機的實時狀況進行公證,并由相關的人員簽名、蓋章,以完成對電子郵件證據內容的真實性、有效性的質證要求。公證時,公證機關可以采用一種類似于證據保全的方式,例如將其拷貝到軟盤或轉存到其他存儲介質上封存起來,以保證證據不會滅失或遭到破壞。
對于收到的電子郵件,一般人無法直接修改其內容,因為收件箱中的電子郵件是只讀文件,拒絕刪改。如果純電子郵件信件的信頭上均帶有收發件人、收發件人的網址、收發件時間等詳細資料,在這種情況下,一般可以結合其他補強證據認定。
對當事人而言,如果想將電子郵件作為證據提交法院,最好采用公證的方式,將電子郵件打開及打印內容的過程全程公證,將公證書提交法院。或將載有電子郵件的軟盤交到法院,由法院主持雙方在場打開郵件并打印內容。此外公安部門對于郵件的源文件是否經過修改也可以進行鑒定。
上述知識就是小編對“電子郵件公證費用由誰來承擔”問題進行的解答,對電子郵件進行公證的時候,公證的費用應該由申請公證的一方承擔,如果是司法援助的,可以減免公證費用。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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