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見行政訴訟中的證據制度有別于民事訴訟的舉證制度。在行政訴訟中,原告起訴時對提出的訴訟請求應有事實根據,但對具體行政行為不負舉證責任。
為什么在行政訴訟中,當事人起訴可以對具體行政行為不負舉證責任?這是因為,在行政法律關系中,原告和被告處于不平等的地位,是一種管理和被管理的關系。
行政機關作出某種具體行政行為,一要有事實根據,二要有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文件的依據。在行政訴訟中,訴訟標的是具體行政行為,理所當然的應當由行政機關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舉證責任,有責任提供為什么作出該項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另外,從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看,主要也是根據行政機關提供的各種材料審查其行為是否合法,被告提供的證據如果不足以證明其行政行為是合法時,則有敗訴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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