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作為”其表現形式大致有拒絕履行、不予答復、拖延履行,它與行政中“亂作為”一樣,都將可能侵犯或損害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法律規定,行政主體承擔法律責任的種類有11種:
1、宣布無效;
2、撤銷違法;
3、重作行為;
4、修正違法;
5、履行職責;
6、承認錯誤、賠禮道歉;
7、恢復名譽、消除影響;
8、返還權益;
9、恢復原狀;
10、行政賠償;
11、被通報批評。
由于行政主體通常是組織,其行政行為必須通過行政人來實施,在追究法律責任時,有必要正確劃分行政主體與行政人的法律責任。對外部來說只有行政主體才是名正言順的行政法律責任主體,因為行政人是以行政主體的名義對外進行行政活動的,行政人的職務行為應視為行政主體的行為。作為行政人的法律責任不是不追究,而是先由行政主體對外承擔,再由行政主體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進行內部責任追究。法律依據是:
1、《行政訴訟法》第68條規定“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該行政機關或者該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所在的行政機關負責賠償.行政機關賠償損失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2、《國家賠償法》第14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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